债权人可以不接受债务人履行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提取标的物。因此,当债权人拒绝债务人的履行,债务人的履行完全符合合同约定时,债务人可以提取标的物。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提取标的物: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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