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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刑事申诉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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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刑事申诉必须符合某些受理条件:一是申诉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诉的事实、证据确实存在;二是已经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提出申请未得到处理;三是已经受到错误处理,但申请人依然要求改正或追究责任。

刑事申诉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刑事案件认定、量刑、执行等方面提出异议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刑事申诉需要被检方或法院予以受理,而检察院是一个重要的受理机关之一,根据相关规定和实践,刑事申诉在检察院的受理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申诉人符合立案条件。申诉人必须是相关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并且应当依法提出申诉。2.申诉人提供证据。申诉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提出的异议或者申请确实存在,即申诉人需要提供与被申诉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 3.申诉人已经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提出申请未得到处理。申诉人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提出申请,如果这些机关未能受理或者未能及时作出处理,申诉人才可以向检察院提出刑事申诉。4.申诉人已经受到错误处理。申诉人必须能够证明自己所受到的处理程序或处罚决定存在错误,而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受到了侵害。

如果申诉人不满足上述条件,能否提出刑事申诉?一般情况下,如果申诉人不符合上述刑事申诉的受理条件,检察院会将其驳回。但是,如果申诉人认为被驳回的理由不充分或者错误,可以采取行政诉讼等其他合法方式进行救济和维权。

刑事申诉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刑事案件认定、量刑、执行等方面提出异议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但必须符合相关受理条件。检察院作为刑事申诉的主要受理机关之一,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来处理各类刑事申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刑事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诉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诉的事实、证据确实存在;(二)已经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提出申请未得到处理;(三)已经受到错误处理,但申请人依然要求改正或者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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