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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危险物质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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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危险物质罪的立案标准:
1、非法制造危险物质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的;
2、给公私财产造成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3、非法制造50克以上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等原粉、原液、制剂或2千克以上饵料的;
4、导致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传染病流行、暴发等存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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