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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单位不让员工休年休假有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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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我国的职工法律中,带薪休年假是职工的法定权益,如果你在原单位工作已经满1年或以上,则你就能够享受到一定天数的带薪年假。另一方面,在企业方面,法律也赋予其权利按照生产需求去计划放休假的细则,可分开也可以统一实施。因此,如果单位考虑到生产的实际而不能安排员工放年假,那么它就需要给予员工3倍的年假报酬,以弥补员工在这期间损失的利益。旦单位不给休年假,而且拒不支付年假法定的工资报酬,则劳动者可以求助当地劳动保障局,一经核实,单位将被责令整改,这时候,员工年假工资就能如数归还,而且单位还需要加付赔偿金;如若企业继续躲避,最终将会由人民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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