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交房屋维修基金,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开发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的,由地方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开发建设单位违反前述规定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的,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维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更新、改造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维修基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xiaozhentang.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