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单身证明要如下材料:书面申请、有效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且需要当事人到婚姻登记中心申请查阅离婚档案,并根据无其档案信息为依据,申请出具无配偶的证明。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含复婚、补办结婚登记,下同)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者《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三)特别行政区居民、特别行政区居民、地区居民、出国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各种证明材料(含翻译材料);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从《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同)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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