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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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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是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的具体规定如下:
1、仲裁申请,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具体如下:
(1)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份,递交仲裁委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
(2)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3)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工资发放情况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作证、出入证等材料及相应复印件;
(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尽可能提交;
(5)送达地址确认书,申请人在递交申请书时应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自己接收仲裁文书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2、案件受理,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
3、组建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组成仲裁庭;
4、调查取证,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
5、仲裁调解,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
6、仲裁裁决,仲裁庭开庭裁决。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条件如下:
1、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
2、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
3、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4、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5、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
6、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综上所述,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需要准备相应的材料,满足法定的条件,有关部门会对案件进行调查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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