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是比较直接的维权办法,也可以同时进行,因为不按规定给予职工经济补偿和不参加社会保险是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获得。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监察内容规定:第十三条禁止用人单位的下列行为:
(1)在媒体上公开发布招工信息时,不将招工简章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
(2)违反持证上岗的规定,使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工作的;
(3)招工中收取报名费、风险金、保证金或变相收取其他名目费用的;
(4)违反规定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5)安排女职工、未成年工从事禁忌劳动的;
(6)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
(7)克扣、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
(8)不支付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工资的;
(9)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10)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规定给予职工经济补偿的;
(11)不参加社会保险或不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
(12)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若是职员与单位签署了仲裁协议的,那么之后不管是出现了单位无故克扣工资、没有过错被辞退但是没有获得补偿金等情形,都是可以向当地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的。经裁决后,若是对裁决的结果有异议,此时可以选择向当地起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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