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监护人的办法: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居民委员会和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担任。未依法具备监护资格的,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担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可以事先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监护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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