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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及刑法规定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本文讲述了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犯罪客体、客观方面、行为性质和行为方式以及结果要件的区别。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职责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两者的行为方式、结果要件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法律分析

一、犯罪客体的区别:滥用职权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和合理,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勤勉和尽责。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区别:

1. 滥用职权罪:

-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犯罪客体的特征在于,行为人利用职权,故意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上述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 玩忽职守罪:

-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职责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犯罪客体的特征在于,行为人因不履行职责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犯罪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上述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1、行为性质的区别: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

2、行为方式的区别:从行为方式上讲,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都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但是滥用职权罪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只是行为的主要方式有所区别,即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为。

3、结果要件的区别:滥用职权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2人、轻伤5人以上即可立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即可立案;玩忽职守除造成死亡1人以外,重伤要3人、轻伤10人以上才能立案外;还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才能立案。

结语

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在犯罪客体、客观方面、行为性质和结果要件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职责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两者的行为方式和结果要件都有所不同,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而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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