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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什么罪判终身监禁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法律分析: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后,我国就正式设立了终身监禁的制度,在适用范围上面,只能是针对贪污、受贿犯罪,并且还是罪刑达到极其严重程度的时候,在判处死缓的同时可以同时决定对罪犯终身监禁。

要注意的是,终身监禁是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措施,并不是新的一种刑种。因而,在关于终身监禁适用决定,而不是判处。

一、累犯可不可以减刑

累犯可以减刑。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因确有悔改或立功,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法律制度。除上述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外,减刑还有以下条件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十三年。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25年,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20年。2015年,中国建立了新的终身监禁制度,这意味着罪行极其严重的贪污受贿罪犯在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两年期满并被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对于假释的刑罚执行措施,罪犯将在监狱。但法律没有包括累犯,也没有规定累犯不能减刑。因此,累犯符合上述法律条件的,可以减刑。

二、具体哪三类人不得减刑?

1、先被判处终身监禁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减刑

《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十五条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中,应当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或者假释。

2、被判处一到六个月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不得减刑

《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十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3、犯贪污罪且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等情节特别严重、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减刑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三、你知道我国吗?是否有终身监禁?为什么?

我国有终身监禁。适用终身监禁要求属于严重贪污、受贿犯罪,即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且该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缓,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缓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规定处罚;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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