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破产法》第21条的规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应该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管辖。如果债权人和破产债务人对债权债务纠纷约定了仲裁,那么当管理人对该债权不予确认登记时,债权人就应当向仲裁委提出债权确认申请,受理破产的没有管辖权。实践中,破产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受理。受理破产申请的中级,可以将本应由自己审理的案件,报请高级人民批准,交由基层人民审理。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拟确认的债权,如果属于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等须专门管辖的案件,则此类案件可以由上级人民指定一家有权管辖此种专业案件的,集中审理类似案件。
法律依据:根据《破产法》第21条的规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应该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管辖。如果债权人和破产债务人对债权债务纠纷约定了仲裁,那么当管理人对该债权不予确认登记时,债权人就应当向仲裁委提出债权确认申请,受理破产的没有管辖权。实践中,破产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受理。受理破产申请的中级,可以将本应由自己审理的案件,报请高级人民批准,交由基层人民审理。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拟确认的债权,如果属于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等须专门管辖的案件,则此类案件可以由上级人民指定一家有权管辖此种专业案件的,集中审理类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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