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之前,侦查期限没有。但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侦查羁押期限有最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为三个月零七天,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七个月。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需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批准,但须报人民备案。
法律分析
在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之前,侦查期限没有。因此,需要附加一个条件,即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侦查羁押期限的最长时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为三个月零七天,而在特殊情况下,最长可延长至七个月。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个部门的规定,如果遇到某些情况,原有的侦查羁押期限将不再计算,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诉法》第1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批准,但须报人民备案。
2、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后,人民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5、第二审人民发回重审人民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一、逮捕后羁押期限的计算方法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1个月。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羁押期间的起止日期,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1)从检察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之日起开始至犯罪嫌疑人被移送审查起诉之日或释放之日止;
(2)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而且不再经人民批准,但须报人民备案;
(3)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4)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
结语
在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之前,侦查期限没有。但为了保障案件的审理,需要附加一个条件,即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侦查羁押期限的最长时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为三个月零七天,而在特殊情况下,最长可延长至七个月。如果遇到某些情况,原有的侦查羁押期限将不再计算,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在侦查期间,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需要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需要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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