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组织具有的法律特征如下:
1、必须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订立合伙协议。如果只有一个主体,无法设立合伙企业,只能设立一人公司或独资公司。同时,合伙人的人数没有上线,但是如果设立公司,则有一定;
2、合伙是一种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依法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时在合伙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无限责任字样。所谓无限连带责任,有两层含义:
(1)是无限责任,没有任何责任范围的,责任人有多少财产,就要承担多少责任,这是相对于公司的有限责任性质来说的;
(2)是连带责任,也就是假若只有一个合伙人有资产,即使其他合伙人全部亏得一塌糊涂,债权人可以向所有合伙人追偿,也可以只找某一个合伙人追偿全部债权,这个有资产的合伙人就要承担所有的责任。
3、合伙是人合企业。主要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的人身信任程度而设立的企业,是相对于资合企业而言的。人合企业的联系纽带是人与人之间的信任;
4、合伙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合伙的目的是为了营利,为了赚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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