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形包括:原抚养方患病或伤残无力抚养、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且有抚养能力、其他正当理由。哺乳期内子女随母亲抚养,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但有特殊情况时需优先考虑。父母条件相同时,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有能力照顾子女的,可优先考虑。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也需要考虑。
法律分析
一、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的情形:
(一)原抚养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二)原抚养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二、子女抚养权归属的规定:
1、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3、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变更抚养权的情形包括:原抚养方因疾病或伤残无力抚养子女、原抚养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以及其他正当理由。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原则上哺乳期内子女随母亲抚养,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双方协议可使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前提是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抚养,但存在特殊情况时需优先考虑。此外,如果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能够照顾子女,也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考虑他们的意见。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申请变更抚养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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