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房屋可以买。但是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且满足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条件,上述房屋才能买卖。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规定,报有批准权的审批。有批准权的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规定,报有批准权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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