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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起诉离婚对方不答应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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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起诉离婚一方不应诉,分两种情形处理:
(一)本人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陈述意见。需要的同意,如果不允许的,就会拘传或者直接缺席审判。
(二)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对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就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因为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负有对小孩的抚育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相关案情,故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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