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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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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医疗事故分为三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1)植物人;

(2)昏迷、监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3)痴呆;

(4)严重智力障碍;

(5)双目失明;

(6)双目视力小于一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

(7)缺失一侧眼球;

(8)胃、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瘘;

(9)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或器械维持功能,监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10)双手截肢;

(11)双上肢功能全废;

(12)一足一手截肢或功能全废;

(13)双下肢功能全废或严重功能障碍(含双下肢高位截肢、双髋关节强直、双膝关节强直);

(14)双足截肢;

(15)大小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16)截瘫或偏瘫,肌力不足三级者;

(1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8)二级乙等事故两条及其以下者;

(19)其它相当于上列情形者。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1)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

(2)两耳全聋;

(3)误摘一侧肾脏;

(4)肾脏损害,临床确诊肾功能不全者;

(5)偏瘫,肌力

三、甲级者;

(6)脊柱侧弯30度以上;

(7)脊柱后凸成角30度以上;

(8)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除外脊柱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者);

(9)双下肢肌萎缩,肌力二级以,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的;

(10)一肢截肢或功能全废;

(11)未婚或民育男女生殖功能丧失(包括育龄3女子宫切除,其子女已亡者);

(12)具有三级甲等两条及两条以上者;

(13)其他相当于上列情形者。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造成下列晴形之一者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1)视力、视野损害但未丧失工作和生活能力;

(2)双耳听力明显减退(在60分贝以上);

(3)声带或喉部受损伤,对发音有明显影响的;

(4)主要脏器功能有改变(有临床和客观检查指标),但不需要借助药物或器械维持的;

(5)食道损伤,吞咽因难;

(6)致原正常尿道狭窄,排尿困难;

(7)育龄妇女子宫切除;

(8)脊柱或躯干畸形,功能有一定程度影响的;

(9)主要关节功能受一定影响,但基本可坚持正常生活和工作的;

(10)缺失任何一手拇指;

(11)除拇指外,其余四指中缺失任何三指以上;

(12)缺失任何一手两指及其掌骨;

(13)前臂强直;

(14)肩关节、腕、锐、膝、躁等任何之一大关节,活动度丧失达50%;

(15)肘强直,活动度小于90。或中位活动度小于100;

(16)其它相当于上列情形者。

三级乙等医疗事故,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1)主要脏器受损后功能有一定改变,有临床症状和客观检查所见的;

(2)体腔或组织深部遗留纱布、器械、需重新实施手术的;

(3)开错手术病人,手术部位或脏器造成组织、器官较大创伤的;

(4)的缺失一足的全部足趾;

(5)其他相当于上列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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