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遗嘱在下列情况下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二、其他遗嘱无效的情形
1、遗嘱内容涉及被处分过的财产
2、遗嘱内容涉及无权处分的财产
3、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遗嘱未为特定弱势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5、遗嘱没有给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6、他人书写自己签名的遗嘱无效
7、多份遗嘱内容冲突导致失效
8、利害关系人见证的代书遗嘱无效
9、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间冲突
三、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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