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房产设定抵押需要以下条件:
1、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2、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其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3、以外商投资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6、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7、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8、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9、以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其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外商投资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十规定: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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