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时降工资不合理,属于变相克扣劳动者工资。
离职,是指公私机关的工作人员因退休、辞职、停职、免职、死亡等原因,脱离其所担任的职位和原工作单位的劳动法律制度。
离职工资减半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一般一个月,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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