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劳动者的押金,否则属于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 第二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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