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工资比例发放,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增加10%。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职工生前工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亲属享受相同待遇。伤残津贴、抚恤金等可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情况进行调整。
法律分析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结语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标准严格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比例进行,以保障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基本生活需求。配偶每月可获得40%的抚恤金,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30%,而孤寡老人或孤儿则在此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具体的供养亲属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职工的近亲属还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相应待遇。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会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的变化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六章 财产权益 第五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烈士褒扬条例(2019第二次修订):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烈士褒扬条例(2019第二次修订):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十 定期抚恤金标准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
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后仍达不到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由县级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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