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派出所一般不愿意立案的案件理由有很多,大体上有两种,一是不属于当地派出所管辖,二是不属于刑事案件。第一类是不属于当地管辖的案件;第二类是认为不属于刑事案件的,应当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拿着不予立案通知书。
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对不属于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对于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但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二条 对人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人民通知机关立案的,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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