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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及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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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较为常见,离婚案件主要解决感情、财产、子女抚养三个问题,特别是财产分割问题极为重要。离婚分割主要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在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范围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

(6)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

(7)公司企业的出资额、股份以及个人独资公司;

(8)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9)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10)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11)一方对婚后取得财产主张属个人财产但是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的财产;

(12)其他婚后应归双方的财产。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双方竞价分割;

(2)一方要求房屋所有权的,根据房屋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分割;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双方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双方的生活条件及环境判断,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抚养费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的相关规定,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同时也要参考孩子的实际需要,比如非直接抚养的一方工资很高,按其收入的10%支付抚养费就可以完全满足孩子的生活需要,那么就没有必要非要按其收入的20%-30%支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对方的收入可根据工资单、纳税及社保凭证予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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