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姓名。应当提供门出具的当事人变更姓名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当事人的户口簿以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补发结婚证的程序重新发给当事人结婚证,并收回当事人原结婚证。变更程序需要双方在场。一方不能在场的,可以委托别人办理;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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