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只要双方当事人对 变更劳动合同 的意思表示真实,无论口头还是书面变更都应认定有效,否则违背了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司法解释(四)》第11条明确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 劳动合同内容 不违反法律、行规、国家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 劳动合同变更 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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