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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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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关于2008年6月出台了《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犯罪行为,大多以“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人身伤亡标准与“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为立案标准。与放火罪加重构成要件之一“致人重伤”相对应,该罪“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标准显然应在50万元以上。同时,在最高检2006年7月公布实施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中,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案等罪名均是以“一人重伤”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为后果“重大”的标准。考虑到刑罚的平衡和公正,笔者认为,在没有人员伤亡的情况下,以“造成公私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作为放火罪“财产重大损失”的标准比较适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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