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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基本工资就没有生育津贴吗?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法律分析:

公司发的基本工资和生育津贴是不可以重复领取的,但是如果基本工资低于生育津贴,是需要补齐发的。产假期间工资总额超过生育津贴,工资发放,津贴不发放;工资总额少于生育津贴,工资发放后,津贴减去工资的余额产后补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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