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逃了找不到人,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来维权:,一、欠款人已婚的向其配偶主张债权:若欠款人已经结婚,可以主张欠款人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向欠款人的配偶主张债权。若债权人与欠款人没有约定该欠款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不知道欠款人夫妻俩人约定婚内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要求欠款人的配偶偿还此债务。二、有保证人的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借款时有保证人的,如果到期欠款人无法清偿或不可能清偿债务,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因此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主张债权。保证人在清偿债务之后,同样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三、可向人民申请宣告失踪:债权人有权向申请宣告失踪。之后由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所欠债务。四、可直接向起诉:欠款人下落不明,虽然起诉后无法当面送达开庭通知,但是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因此公告时间一到,不论被告是否看到该公告,都视为已经送达。经对债权人提出的债权证明进行审查,然后作出缺席判决。最后在在判决生效后,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 【宣告失踪的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一条 【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指定的人代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的职责】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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