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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项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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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依据《北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五条关于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所有印章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使用。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所有公章存放在业委会办公室保险柜里,由常务副主任和秘书长共同负责保管。

  第四条印章保管人不得将印章转借他人,如确因工作需要或印章保管人外出,印章可暂由其他副主任保管或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保管人,并办理暂时交管手续,工作完成后或印章保管人回京,及时将印章保管手续交回保管人。

  第五条经业主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的事项,可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其他情况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人应填写印章申请单,写明使用原因,报业主委员会主任同意后,由印章保管人盖章。

  第六条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和水、电、气等供用合同等对外行使权利的',须经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签字同意,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七条开具介绍信、证明使用印章,一般使用业主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经业主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和一名委员签字同意方可盖章。

  第八条财务章使用除业主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签字外,还需一名委员签字。

  第九条所有印章使用,须做好登记并存档。印章保管人每年须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印章使用情况。

  第十条未执行以上程序擅自使用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印章遗失,应及时在北京新闻媒体上声明遗失,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除不可抗力导致印章遗失外,因印章遗失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印章遗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若保管印章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应在资格终止之日起5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印章,并完成交接工作。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原印章保管人不再是本制度规定的保管人,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印章移交给新的保管人,并完成交接工作。

  第十四条若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应在集体辞职之日起5日内,将其保管的印章交由延庆县政府小区办代为保管。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按照《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公示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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