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给予公平补偿。房屋征收和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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