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发回重审只意味着有改判的可能,并不是一定会改判,需要根据发回重审的情形由重新审理。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3)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4)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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