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的内容有:
(一)申请的设立登记还是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二)需要登记公司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一、公司登记的效力有哪些
公司登记的效力有:
(一)对公司的存在和合法性给予证明;
(二)使公司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
(三)公司成为法人,是的民事主体,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二、公司登记机关是哪个机关
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由于工商局级别不同,在登记管辖上也有较细致的分工。因此,办理不同的公司登记,应到有管辖权的工商局去办理登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下列登记: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规或者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办理下列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井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规或者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负责本辖区公司登记,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办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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