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一)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二)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的;(三)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对应案件疑难复杂、违法嫌疑人逃跑等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机关应当继续调查取证,不能因超过法定期限而终止调查,在案件调查终结后,依法作出治安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 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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