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通过实施工程的方式将人力劳动、材料等物化到建设工程的结果,因此,法律赋予了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承包人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前提下,可以直接通过行使优先权取得建设工程的实际价值。上述优先权的行使并不以通知发包人为前提,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正是由于支配权不同于请求权的特殊性质,对于其他权利人影响很大,法律规定了优先权的除斥期间,就是为了督促承包人不要在权利上睡觉,不能因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该权利而妨碍其他权利人的权利行使。因此,在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中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
一、建筑工程优先权期限是怎样的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所谓建筑工程优先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二、工程款优先权是什么意思,工程款优先权的规定
工程款优先权是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我国法律规定工程价款的支付: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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