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法律专家,刑罚执行完毕以后才发现还有漏罪未判的,应该怎么办?第一、刑罚执行完毕又发现漏罪,是否应当追诉并与前罪数罪并罚之量刑制度。目前我国立法对此问题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有关司法解释。第二、对于是否应该追诉的问题,目前法学界基本认为应当追诉,只要所发现的漏罪未超过追诉时效,司法机关就应当对该犯罪行为追诉,这样才符合刑法目的并有利于打击犯罪。但是发现的漏罪是否可与已经裁判确定并已执行完毕之前罪进行数罪并罚,却存在很大的分歧,目前大多数学者赞同就该漏罪起诉,并单独定罪量刑与处罚。也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应当与已经执行完毕的前罪按照刑法有关数罪并罚原则的规定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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