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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证明在哪开?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法律分析:

拆迁证明在所在地下属单位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办理。

一、 出具拆迁证明(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使用)所需材料:

1、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留存);

2、 被拆迁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留存);

3、 若被拆迁产权共有人较多,拆迁证明上只要求写其中一人时,须经其他被拆迁人同意,并有公证处或其他产权共有人到现场签字同意,并将相关资料和身份证(复印件留存);

4、 若被拆迁人因年事已高或其他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代理人须出示被拆迁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留存)。

二、 出具不在拆迁范围内的证明所需材料:

1、 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留存);

2、 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留存);

3、 房产部门查询材料(复印件留存);

4、 对未完成拆迁的项目需提供项目业主出具不在拆迁范围的证明;

5、 若被拆迁人因年事已高或其他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代理人须出示被拆迁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留存)。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 为了保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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