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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原债权人可以成为第三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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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原债权人可以成为第三人。
一般情况下,原债权人不需要参加。
但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推出异议的,可以通知原债权人参加诉讼。
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转让成立并生效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已经消灭,受让人与债务人建立起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因此债权转让后的诉讼的原被告只能是受让人与债务人,原债权人不具有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但是,诉讼的当事人除了原被告之外,还有诉讼第三人,即在诉讼中主张的利益,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的人。
如果原债权人觉得这个诉讼侵犯了他的利益,或者原被告、觉得原债权人对诉讼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起诉讼。人民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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