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小侦探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农村房屋征收怎么补偿?

农村房屋征收怎么补偿?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农村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由各地自行规定,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安置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拆迁补偿的流程包括规划许可证核发、通知相关机关停止办理手续、征收部门拟定补偿方案并征求意见、听证会修改方案,最后签订补偿协议。补偿方案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按实际面积和类型确定补偿。签订协议后才可进行拆迁。

法律分析

一、农村房屋征收怎么补偿

我国不同的地区发展水平是不一样的,所以国家对补偿标准没有作统一规定,而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拆迁补偿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1、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机关。

2、区、县机关通知房屋所在地的机关控制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停止办理居民常住户口分户手续;房管部门和房屋经营单位停止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予、分户等手续;被拆迁单位停止建筑物、构作物的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核发营业执照。上述通知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暂停办理的期限为12个月,需要延长的,应向拆迁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6个月,如需超过6个月的,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3、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市、县级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4、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就拆迁事项的权利义务,如补偿形式、金额、应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安置地点、层次、搬迁过渡形式、期限、违约责任等作明确规定。

房屋拆迁补偿是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补偿方案,除了会涉及到有多种补偿项目之外,还会按房屋的实际面积和类型来进行确定,在拆迁之前就需要由双方来进行协商,只要签订了补偿协议书,那么拆迁方才可以实施拆迁行为。

结语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农村房屋征收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同时,市、县级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相应的补助和奖励。拆迁补偿的流程包括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通知相关机关、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征收部门拟定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举行听证会并修改方案、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等。拆迁补偿方案的确定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并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xiaozhentang.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