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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负责人必须是医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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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医疗机构负责人必须是医师。此外,医疗机构负责人不得是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不得是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不得是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不得是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如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另有其他规定,应当另行遵守。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六)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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