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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社保扣款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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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 、基本 医疗保险 、 失业保险 、 工伤保险 、 生育保险 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 工资 确定缴费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 北京 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北京市 社会保险 费征缴若干规定》第七条 缴费单位应当自领取 营业执照 或者登记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其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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