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般的公诉案件来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要指定辩护人。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和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和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被告人主体不适格的情形有什么
被告主体不适格,主要是指被告的身份、资格、权利义务、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不合乎法律规定的,没有诉讼主体资格。众所周知,原告主体不适格,其即不具备提起该诉讼的权利,也即不享有程序法意义上的诉权,因而应当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则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对于被告主体不适格的,该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及理论界都存在争议,理解上的差异,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处理也不尽相同,甚至同一也存在不同做法。此种不统一,颇不严肃,有损法律威严。此分歧,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应当驳回起诉,一种认为应当驳回诉讼请求。被告主体不适格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非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被告没有委托辩护人时,可以由人民指定辩护人。如果认定被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那么不能进行民事诉讼。被告的身份,权利义务,权利能力,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属于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形。去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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