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原告能变更诉讼请求。对于《行政诉讼法》中没有规定的有关内容,可以依法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此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可以依法放弃或者变更其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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