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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退休人员死亡补助法律问题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法律分析:

一、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下同)因工死亡的,发给一次性救济费1500元。

二、 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费仍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本企业三个月平均工资办理,如本企业三个月平均工资低于1200元的,按1200元发给丧葬补助费。

三、 职工因工死亡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除继续按《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给抚恤费外,对居住在县城以上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由35元提高到45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由25元提高到35元。按上述标准发放后,居住在城镇的,其配偶及父母低于85元,子女低于75元的,按85元、75元发放;居住在农村的,其配偶及父母低于75元,子女低于65元的,按75元、65元发放。

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可在上述标准上再加发10元生活困难补助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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