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伙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在合伙协议中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另行处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合伙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在合伙协议中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另行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合同的效力及其解释、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公平原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六条:“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xiaozhentang.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