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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转让合同公证需要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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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办理房产转让合同公证

一、概述

公民或法人从房地产经营单位购得房产后,由于某种原因,需要转售给他人的,必须依法与受让方签订房产转让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向市房地产权管理处申请房产权变更登记。当事人可以采用公证机关参与拟定的标准转让合同文本,也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协商拟写。当事人自行拟写的房产转让合同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年龄、地址,身份证件或法人资格证件号码;《房地产证》编号;房产的座落位置(片区、幢、楼、单元)、面积;房产单位售价、总售价;房价款的交付方法

(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房产交付日期;房产用途;违约责任、负责事由;合同生效条件

(应规定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等。

二、当事人办理房产转让合同公证应当提供的材料

当事人申请办理房产转让合同公证,应携带房产转让合同,填写房产转让合同公证申请表,并向公证机关提供有关材料:·

转让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转让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等。

2·转让方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3·代理人代为办理房产转让合同公证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供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4·市房地产权管理处核发的(房地产证);

5·全民所有制法人组织转让房产的,提供该法人组织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转让房产的批准文件;三资企业和内联企业法人转让房产的,提供载有董事会一致同意转让房产的书面决议

(会议记录)

6·公证机关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让方应当提供的有关材料,与房产买卖合同公证中购买方斋提供的材料相同。

三、办理公证应注意的事项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转让房产,办理房产转让合同公证,应注意下列事项:

1·没有房地产经营权的单位转让房产,必须委托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房地产交易所代理进行交易。

2·转让方必须领有市房地产权管理处

(原为市房地产权登记处,下同)核发的(房地产证)尚末领取

(房地产证)的,不得办理房产转让合同公证。

3·如果房产已作为抵押财产,在抵押期间,房产所有权人未经抵押权人明示同意,不得转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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