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转业、退休、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进行妥善安置。对退役的军士,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由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退役士兵参加高考有哪些优惠?
1.落实全国普通高考优惠。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全国普通高考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退役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落实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优惠。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退役士兵服役期间立二等功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免试推荐攻读研究生。
3、做好入伍前已被普通高校录取退役士兵的入学与复学工作。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保留学籍的退役士兵,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执行。
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4、积极引导国家示范(骨干)高等职业学校开展面向退役士兵的单独招生。具有高中学历的复转军人纳入各地高等职业学校单独招生范围。
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由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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