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后,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2.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即征即退。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3.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
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的通知》 一、软件产品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后,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二)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即征即退。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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