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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二手房过户流程有哪些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成都二手房过户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领取相关表格并填写相应的信息;接着,进行买卖双方的验人签字;然后,查档,检查房屋的产权是否清晰,有无抵押,查封的情况;接下来,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鉴定;最后,根据《房屋买卖(置换)合同》的成交金额,财政部门会评估房价,并缴纳卖方房产营业税。当以上的工作完成后,第二天或第三天交件,七天后交契税,领取契证交手续费,然后交纳交易手续费封卷,注意,一定要领取证

法律分析

成都二手房过户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首先,需要领取《房地产转让申请审批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买方确认单》表格并填写相应的信息;

2. 接着,进行买卖双方的验人签字;

3. 然后,需要查档,检查房屋的产权是否清晰,有无抵押,查封的情况(上午查下午出结果,下午查次日出结果);

4. 接下来,需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鉴定;

5. 最后,根据《房屋买卖(置换)合同》的成交金额,财政部门会评估房价,并缴纳卖方房产营业税。当以上的工作完成后,第二天或第三天交件,七天后交契税,领取契证交手续费,然后交纳交易手续费封卷,注意,一定要领取证回执,此后十个有效工作日后,买房买方拿身份证原件取房证。

二、买卖双方需提供的资料

卖方提供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产籍图4份);

2.契税证;

3.身份证(夫妻双方)(复印件2份);

4.夫妻双方户口簿(复印件1份);

5.结婚证(如丢失到原婚姻登记的民政部门补办,其他证明方式不被承认);

6.单身、离婚者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民事调节书或判决书,离婚未再婚证明;丧偶者提供购房证明、丧偶未再婚证明;未婚者提供未婚证明(复印件1份)。

买方提供资料:身份证(复印件2份)。

备注:

1.房地产赠与、继承、委托、涉外以及涉及港澳台地区的提供《公证书》。

2.被拆迁户购房登记提供《拆迁协议书》。

3.五年内买卖提供相应房地产转让审批书原件及抵税专用表原件。

4.验人签字时卖方夫妻及买方必须本人到场。

5.办理贷款请先预留资料,原房证(包括产籍图)、契税证、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6.如该房屋为产权人和其配偶先购买的,之后产权人配偶去世的情况,需要其所有子女及合法继承人到场,产权人先办理继承公证后才可以办理转让。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房屋交易和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房屋过户需要提交一系列资料,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顺利办理。通常情况下,过户所需资料包括以下几点:

1. 房屋权属证明:这是房屋过户的核心资料,证明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谁。通常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等。

2. 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房屋的权属转移、房屋交付日期、房价款及支付方式等关键信息。

3. 房屋评估报告:房屋过户时需要进行评估,以确定房屋的实际价值。评估报告对房屋价值的评估有重要作用。

4. 房屋缴税证明:房屋过户前,卖方需要将所欠的房屋税款缴清,否则过户无法进行。

5. 房屋抵押权证:如有抵押,需要提供抵押权证,以便新买主了解房屋的抵押情况。

6. 房屋钥匙:卖方需要提供房屋钥匙,以便新买主在交接房屋时使用。

7. 户口本:如房屋与户口本绑定的话,过户时需要提供户口本。

8. 身份证:过户时卖方和买方需要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 收款账户:买方需要提供收款账户,以便卖方将房屋价款汇入该账户。

10. 其他证明文件:根据当地规定,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明文件,如房屋过户证明、房屋交易税费等。

在过户过程中,卖方和买方需要确保提供的资料齐全、真实、合法,否则可能会面临过户失败、诉讼等问题。为了避免过户纠纷,建议在过户前咨询专业律师,了解当地过户和所需资料。

结语

成都二手房过户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需要领取相关表格并填写信息;接着,进行买卖双方的验人签字;然后,查档确认房屋产权清晰无抵押;接下来,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鉴定;最后,根据成交金额缴纳房产营业税等手续。买卖双方需提供的资料也有详细说明。整个过程需注意细节,确保顺利过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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